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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来源:

呼伦贝尔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分类及原则

(一)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科研经费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自治区)、市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下达我校的科研项目或子项目的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我校或与我校合作出资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科研经费按性质可分为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及有关单位委托科研经费等。

(三)学校划拨的用于科研立项、配套和奖励科研工作的经费。

(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委托方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校内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以呼伦贝尔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预算支出、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节余留用的管理原则,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五条 本着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的原则,在符合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部门对所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支配使用。

六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学校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项目负责人、各部门、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监督中各负其责,有效行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财务处从各类科研经费总额中提取管理费,由科学技术处用于科研项目申报、评奖、鉴定、召开学术报告会以及与有关部门业务联系等。 科研管理费支出科目包含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全部科目。具体支出内容包括:科研项目预研、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项等环节的相关费用;科研成果的报奖、推广等环节的相关费用;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孵化、申报、升级、评估检查等环节的相关费用;重大学术活动相关费用;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费用;科研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费、咨询费、劳务费、通讯费、图书购置费、交通费以及管理政策、文件的印刷、出版、宣传等相关费用;科研管理所需办公设备购置、租赁、维护费、办公场所维护维修费以及科研系统购买和维护等;科研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调研差旅等费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入账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进入学校科研账目。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由财务处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及核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耗材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委托业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单笔业务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不履行招投标程序单笔业务费10万元以上的,按学校现行采购制度履行招投标程序。

1.材料费/资料费:实验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和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分析测试费/数据采集费:对实验数据和样品进行测试、计算、分析所需费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会议、差旅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单、差旅审批单、会议开支结算清单,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开支)。

4.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在研过程中发表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的出版、印刷、文献检索、软件的开发、专利的申请等所需费用。

5.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专家咨询费

1)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审核专家资格,不得发放与课题无关的专家咨询费。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2)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工作,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开支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咨询半天按照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按标准的50%执行。

2.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支付对象应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劳务报酬者个人承担,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试制专用仪器、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1.设备购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列明的设备品目执行,预算未列明的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限制重复购置。

2.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

3.科研设备采购学校现行采购制度执行。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的采购机制。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由所在部门、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批,全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具体比例按照项目批准部门文件规定,无规定的按照学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的间接经费不设定核定比例。

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规定和比例提取。未有明确规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下)科学技术处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自然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财务处按照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确需调剂的,按照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方的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局下达的经费,如需调整,应按财政局相关要求执行。

调剂要求: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办理调剂手续。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无需报批。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科学技术处批准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调剂程序:项目负责人线上填写《呼伦贝尔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调剂申请表》并说明调剂事由,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备案后办理。

第十四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按照项目批准部门要求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报销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明确注明支付经费的项目名称

(二)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专用仪器设备租赁的,在报销时应当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学校科研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单笔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30万元的支出,分别由项目负责人、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科学技术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3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出,分别由项目负责人、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科学技术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科学技术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其他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关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部门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科学技术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项目组成员外出乘坐飞机,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

(六)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七)在国内差旅费报销中,因科研工作需要,调研目的地地处农村、牧区等偏远地区,无同程火车票价参照,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长途租车应当租用具有资质的专门公司的车辆,凭租赁车辆相关票据实报实销。报销时,提供由项目负责人与车辆出租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或协议。

2.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私人车辆的,按相关规定要求,签订的合同需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或科学技术处审批。报销时还需要提供车辆出租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出租人联系电话。

3.租车合同或协议应当详细约定租车目的地、行驶路线、收费标准、双方责任义务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

4.长途租车费应当与过路过桥费同时报销。

5.项目组成员自驾车开展项目研究需报销燃油费的,需按次提供包括行程、里程(公里数)、耗油量、耗油费等汇总说明材料,汇总耗油费数据应大于等于报销燃油费金额;涉及长途自驾报销的还需提供过路费、过桥费、住宿费等票据

6.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学校出差补贴标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享受出差补助,相关费用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7.科研工作中由于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和短期科研等工作,实际发生住宿费用、交通费用,但确实由于客观条件难以取得住宿费、交通费正式发票的,需提供付款凭据,本人在财务报销单备注栏写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发放住宿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住宿费标准)。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等,对确需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八)项目负责人在调研或参会前需向所在部门提交调研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九)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出国(境)的相关审批文件,经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处)、财务处审核后的经费预算。外国专家来华费用,参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分工负责的责任制。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和预算批复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项目批准或委托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科学技术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备案经费预算调剂,做好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经费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学技术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账、结余经费结转、退回等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呼伦贝尔市财政拨款科研经费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呼伦贝尔市市本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加强科研计划任务书(立项合同书)管理。科学技术处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计划任务书。认真审核计划任务书填写内容,未通过审查的科研计划任务书,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计划任务书,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 目负责人需在预算内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1.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订并自行存档备案,如合作方需校方签字,经法务办公室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签字

2.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需要报送至校法务办公室进行审查,由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并到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一般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如项目承担部门有能力继续完成研究计划,需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方可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批准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学校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部门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部门,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责任。项目不能按计划结题或完成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冻结剩余经费,项目批准部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进行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 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 建立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项目批准单位等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对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二十九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呼院字〔2020〕97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审批表(设备费预算调剂)

2.呼伦贝尔学院科研项目预算调剂备案表(非设备费预算调剂)

3.呼伦贝尔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预算申请表